财政部等11部门公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正面清单” 共包括1142个商品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1-08  浏览:74  海淘动态

在4月8日跨境电商新税制实行前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密码局等11个部门共同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随后,海关总署也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至此,业界期盼已久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正面清单”终于出炉。正面清单共包括1142个商品财政部公告中指出,为避免工业原材料等商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渠道进境,扰乱正常贸易秩序,同时便于日常征管操作,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实施清单管理。这也是延续了此前征收行邮税时“个人自用”的规定。公告中强调,清单是结合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进口试点情况,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予以统一规范。清单共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主要是国内有一定消费需求,可满足相关部门监管要求,且客观上能够以快件、邮件等方式进境的生活消费品,其中包括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等。清单内的商品将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此外,清单将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消费者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需向海关提交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海关总署的公告中则明确了新政的适用范围,是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的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记者注意到,海关总署的公告中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这也是业界俗称的“三流”——信息流(订单)、资金流(支付)、物流的合一。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而根据此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海关总署的公告同时还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的退货方式进行了明确。退回的商品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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