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海关新政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07-12 浏览:36 海淘动态
中国海关总署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日前颁布2010年第43号公告,并将于2010年9月1日生效:
1、取消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可享部分税额免征的规定,而对个人邮递进境物品增加了免税限额规定。即除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含50元)的个人邮递进境物品,可免征税款外,其余的进境个人邮递物品皆需按照税则征税。
2、个人寄自或寄往台湾地区的物品,每次申报价值的限定降低为人民币800元,而非原先设定的人民币1000元。
3、海关加强对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申报价值的管理,超出以下规定限值的需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①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人民币800元;
②个人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人民币1000元。
1、取消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可享部分税额免征的规定,而对个人邮递进境物品增加了免税限额规定。即除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含50元)的个人邮递进境物品,可免征税款外,其余的进境个人邮递物品皆需按照税则征税。
2、个人寄自或寄往台湾地区的物品,每次申报价值的限定降低为人民币800元,而非原先设定的人民币1000元。
3、海关加强对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申报价值的管理,超出以下规定限值的需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①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人民币800元;
②个人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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