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小娟:自媒体评论失实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07 浏览:91 海淘人物
9月23日,备受关注的阿里巴巴起诉自媒体人葛甲一案,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葛甲作为被告方,就淘宝是否卖假货、自己的文章是否对阿里业绩造成损害等问题,对原告方阿里巴巴进行了提问,控辩双方围绕葛甲的自媒体文章是否构成恶意诋毁等问题展开了激励辩论。该案件作为自媒体人涉嫌侵权第一案,同时也是阿里巴巴集团上市后的第一案,备受电商行业、司法领域、自媒体,以及社会舆论的关注。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律师认为:自媒体评论失实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剥去阿里和葛甲身上华丽的外衣,这就是一起侵害名誉权案,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是传统的名誉侵权判断问题。第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即侮辱和诽谤。前者是指故意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词语或动作进行侵犯;后者是指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纵观本案,阿里指控葛甲的文章既有使用贬义词汇,也有未依据事实的主观评价。第二,社会公众人物对侵害名誉权应有适当的容忍度,这是普遍共识。但是,这个容忍的限度在哪里,则是具体裁量的结果。例如当初的肖传国诉方舟子侵害名誉权案、张靓颖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权案等。第三,因撰写评论、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判断。葛甲在本案中,提出此抗辩。对此,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详见全文:《【电商快评】电商研究中心律师评阿里IPO后第一案》)(文/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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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淘宝商家们的囧途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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