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消法:网络平台新增三项法定义务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0-17  浏览:31  海淘人物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公布,并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本来以为这部地方性法规会解决一些类似于职业索赔、营利性等重要问题,但可惜并没有,在工商总局消法实施条例出台前,估计也没有任何地方性法法规敢这么直接先声夺人吧。不过在这部新法人,外表看似平静,也像在老生常谈,不过很多有意思的条款夹杂在复杂之中,单独提溜出来一看,对于互联公司而言,还是有些力度或特色的,合规工作作重道远,而时间不多了,对于浙江省境内的互联网公司而言,只有短短30日可以整改了,内行如何看门道。一 严格限制虚拟预付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浙江新消法条款: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网络商业场景:目前市面上普遍存在的网络或平台充值、零钱包、小金库等概念均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且属于虚拟预付凭证。例如网约车账户充值款、各类知识付费(得到APP、知乎)充值款,各类O2O商业场景下的预充值款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类如蛋糕店、大闸蟹店的提贷凭证,实质上也是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需要备案。图:知乎和滴滴出行的充值帐户在我们国家,多用途商业预付模式属于金融领域,归口央行管辖,除非获得预付卡、第三方支付、银行卡收单这几类非金融机构支付牌照,否则不要触及。而单用途商业预付模式,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归口商务部以及各地商务厅商务局管理,但从实践中来看,商务部门主要也只是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这三类大的主体,而对于理发店、健身房或洗车店类似的预付卡消费,感觉真没有部门在管的,有些落差,这也给人造成很多商业预付本身不是单用途预付凭证的错误感觉。因此,在合规上,1.认清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的区别,否则易触发非法经营行政或刑事责任。特别说明的是,第三方支付本质上是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即本质上还是属于一种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过,第三方支付公司下可突破预存金额5000元的限制。如果平台电商为了获得用户粘性等原因玩充值,除非该平台自带第三方支付牌照,否则不论是PC端网站还是移动端应用程序,都不能以超过限额充值,以前的某团因为玩帐户充值等被举报,而后又收购了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事件,就可能是一例子。2.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嵌入自己的电商平台,作为预充值使用的,则应当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单位及联系人、扣付方式、退款条件等(这个规定有点无厘头啊,看来任何互联网公司都要自己收购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这市场上的支付牌照又有理由涨价了);3.互联网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应当设计充值功能,钱不是这么好拿的。二 第三方电商平台必须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浙江新消法条款: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并实施……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消费者因对网上经营者作出负面评价而遭受其骚扰或者威胁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查证核实后,应当按照平台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对该网上经营者作出信用降级、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或者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虽然廖廖几句,而且把信用评价淹没在诸多待建立的制度规则之中,但实际上,这其实是比较有意思的规定。毕竟,在目前已有立法明文中,这不多见,我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只是明文要求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而从未强制实施信用体系。不过,尚未正式颁布施行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倒是明确拟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公示信用评价规则,提供客观、公正、合理的信用评价,其使用了应当的表述方式。随着共享经济大潮的来临,我们其实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以往重点针对商家的信用评价,竟然已经转移了部分战场,其战斗的对象变成了消费者或用户,在共享单车被用户恶意毁坏或不合理使用的背后,信用体系的建设变得更加的重要。甚至相关各地关于共享单车的立法中,都已然明确了不文明使用的行为将纳入社会征信。信用评价体系虽然说起来简单,但电商平台在实施时,却会发现问题很大,例如如何设计信用评价维度,五星?分数?哭笑脸?还是其它?不同的评价体系可能就牵涉到不同的人数架设和物力投入,如何将评价体系纳入社会征信?当然,对于初创电商类平台而言,开放式的后完善评价体系的设计才是最为合适的,毕竟大型平台的评价体系看起来完善,但毕竟不是自己所能承受的。三 第三方电商平台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浙江新消法: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并公开消费者权益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网上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使用消费者权益保障金先行赔付。这一规定,也是前所未有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是: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亦非强制性设立。市面上大家看到有很多互联网公司都设立了保证金,但并不代表大家都必须设立,毕竟这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利,由消费者来辨别一家公司如果没有设立保证金是否仍具有可靠性。新规正式实施后,在其配套细则没有明确的情况下,个人认为保证金最大的来源肯定不会是第三方电商平台,而是羊毛出在猪身上,最终可能仍是要由平台内的商家来承担。至于说如何认定平台已经设立了保障金呢?难道平台在平台上公布一下说自己已经设立保障金就行了,还是必须将保障金交第三方托管?保障金的金额是多少?如何使用?如何赔付以及如何追偿等,都会是下一步面临的问题。没有消费者保障金或相关制度时,其罚则是责令改正并施以处罚,而不是在拒不改正后再进行处罚,因此,第三方电商平台应当在该法颁行的2017年5月1日前通过其网站颁布该类制度,否则等着受罚了,这5万元-50万元的罚款钱还是可以很容易赚到的。
海客讨论(0条)

头像

0/300

微博发布

部分图片内容来自于网友投稿

900.5ms